何小兵90351+B 发表于 2016-9-17 20:19:11

小叮当 发表于 2016-9-17 08:32
处理不好也对仪陇建设新县城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哈哈    屁大的事   还说到仪陇新建设上面了   合该在 ...

滚出仪陇,仪陇人不欢迎你

何小兵90351+B 发表于 2016-9-17 20:20:44

建设首座 发表于 2016-9-17 16:20
车位的销售许可证,公示在售楼处的,怎么说没有?

请问你们什么时候拿到销售许可证的,居然还面向社会出售,胆子不小啊

天道酬勤 发表于 2016-9-17 20:21:12

建设首座 发表于 2016-9-17 16: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车位的销售许可证,公示在售楼处的,怎么说没有?

路过看了一下你应该是开发商这边的,问一下现在修的和当初宣传的差别大吗,建筑密度是不是楼主说的那样。

建设首座 发表于 2016-9-17 20:48:33

天道酬勤 发表于 2016-9-17 20: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路过看了一下你应该是开发商这边的,问一下现在修的和当初宣传的差别大吗,建筑密度是不是楼主说的那样。 ...

自首座开工以来,建筑密度,高度,面积,绿化率,等参数,一直没变。那些说多修了几栋楼的造谣,不知道怎么回事

9Y2Ee8zmU5 发表于 2016-9-17 22:36:29

仪陇那几爷子不作为,估计此贴又要石沉大海!

金涵 发表于 2016-9-18 00:04:27

http://bbs.yilongnews.com//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63.png

涛宝 发表于 2016-9-18 00:27:32

开始就说还有游泳池,后来修游泳池的地方修住房了,那些说没得问题的脑壳有包吧,规划图上明明有游泳池你看不到啊?我也没想通,就首座这样的小区,现在肯定卖不出去吧,看看周围几个小区,首座就像个棚户区样,小区配套设施简直鄙视,也就是修得早,麻痹了那些买房人,维权,维权到底

民民 发表于 2016-9-18 07:20:58

http://bbs.yilongnews.com//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38.png

专管不平事 发表于 2016-9-18 07:48:00


近年来,随着城市居民个人拥有私家车数量的逐步增多,在新建住宅小区时为方便居民的生活,将停车场库的建设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之一,纳入了住宅小区的建设规划设计。然而,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停车位能否向小区居民以外的人出售或租赁,本文就将关于这方面的内容经过整理后作如下阐述,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惑。
首先,有必要先探讨一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住宅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和范围,停车位是其重要配套设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依法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二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房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亦应归全体业主分配。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开发公司。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
其次,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依当时规划和批准,是供小区内全体业主停车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使用部分。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与一般的商业停车位相比有其特殊性,表现在
1、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主题建筑来说,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2、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住宅区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设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可见,住宅小区停车位具有规划性和专用性。即使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时,也无权因小区业主暂时无力购买或不需购买停车位而擅自将多余车位对外出售。
最后,要妥善解决所有权和小区业主专用权之间的关系。从上述的分析可知,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的宗旨是为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提供停车服务的。居民一旦购买了小区内房屋便当然享有小区内所有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而且该使用权自始至终归全体业主共同使用,与其所有权归属并无直接关系,这一点是必须肯定的。那么,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到底能否对外出售或租赁呢?笔者个人认为应针对案例,根据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不同做出具体分析:
1、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时,开发公司和业主均无权出售停车位,即使是对外出租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也应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收益用于小区停车位的维护、管理基金。
2、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公司时,开发公司的所有权与小区业主的专用权可能会发生矛盾,开发公司认为既然小区内业主不购买特定的停车位,作为所有权人便有权对外出售多余停车位;业主则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小区住户的专用权,一旦将来拥有私家车,将面临无处停车的境地,而为小区规划的停车位早已被“外人”买走。为避免此类尴尬局面的出现,就要求开发公司在处分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时受到相应的限制,也即处分行为不得侵害小区住户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将车位卖给小区之外的人侵害了小区内业主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其中第(八)项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显然,车库属于物业共用部位的一部分,业主对其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就是说开发商如果向非业主出售车位,事先应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小区外的人不是业主,当然也不能随意购买专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内的设施和场地。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这实际上规定了开发商无权擅自向小区外的非业主出售车位,而只有业主大会才有权作出决定,否则,就是侵害了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专管不平事 发表于 2016-9-18 07:50:23

建设首座 发表于 2016-9-17 20: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自首座开工以来,建筑密度,高度,面积,绿化率,等参数,一直没变。那些说多修了几栋楼的造谣,不知道怎 ...

你要看清楚贴子,那个说的多修几栋楼,眼睛长屁眼上了啊,是多修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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