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力推进“保交房”工作
(一)支持国有企业收购我市“保交房”项目资产、股权,重点收购未进入“白名单”的项目未售资产,帮助项目进入白名单。支持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项目剩余货值能够覆盖增量融资且新增资金实现“后进先出”的前提下,支持银行对国有企业提供并购贷款。对进入“白名单”的保交房项目,主办银行要主动做好与开发企业对接沟通,全力满足已审批项目融资需求,做到“应贷尽贷”,确保项目贷款投放与项目建设交付进度相匹配。
(二)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相关成员单位要立足支持保交房工作优化、细化银行考核办法,对支持“白名单”项目融资的银行,在住房公积金、住宅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等对公账户存放和银行考核赋分上加大权重,引导受委托银行主动配合房地产开发融资、保交房等重点工作。要对工作不积极的银行实行负面惩戒,对考核排名靠后的银行按照考核管理办法,缩减各类资金存放规模;对落实上级部署不力、支持房地产融资滞后的,要在业务承办银行招标委托中予以剔除,对情况严重的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约谈。
(三)加大问题项目修复并加大“白名单”推送力度。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要按照“白名单”条件标准以及已出台的各类政策工具,支持问题项目修复,指导房企通过项目销售、处置存量资产、引入投资者等方式改善现金流,尽快达到“白名单”条件标准。用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修复解决项目涉法涉诉问题。
(四)提高“白名单”项目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指导银行机构建立绿色通道,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缩短审批和放款时限。对已审批项目,要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放款;对已审批但未放款项目,要建立台账,强化银企对接,金融监管和房管部门要双向推动,解决制约贷款投放的问题,促进“白名单”项目尽快放款。
二、实行购房补贴
(一)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2月15日期间,对教职人员、医护人员、农业转移人口、产业工人等重点群体,在我市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由政府对每套按所购商品住房网签合同成交总价的4%向购买人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使用商业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购房的,购买人也可选择由政府按照年利率1.5%进行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4万元),贴息5年、按年结算。购买车库(车位)的,对每个按所购车库(车位)网签合同成交总价的10%向购买人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照政府财政补贴标准对购买人给予现金优惠。财政补贴资金、贴息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购买人不能同时选择一次性财政补贴和财政贴息。
(二)鼓励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购房补贴政策,将住房销售与装饰装修、家居、车库、汽车购买等促销措施相结合。
三、鼓励外地居民来南购房
(一)鼓励各县(市、区)组织动员房地产开发企业赴西北以及南充周边市县开展房产促销活动。
(二)加大对非南充籍居民来南购房的支持力度,对非南充籍居民在我市主城区团购10套、20套、30套以上商品住房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由区政府分层级对每套按不低于网签合同成交总价的7%、10%、15%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照政府财政补贴标准对购买人给予现金优惠,团购补贴可与上述阶段性购房补贴同时享受。鼓励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购房补贴政策。
四、推动消化商业用房库存
(一)对有新增办公用房需求的国有企业,鼓励通过购买库存商业办公用房的方式筹集办公用房。
(二)积极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依法依规低价批量承接商业用房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并根据购房金额由属地政府根据财政情况给予适度补贴。
(三)鼓励购买库存商业用房用于经营活动并网签备案,2025年6月30日前,在我市主城区一次性购买300至500平方米、500至1000平方米、1000至1500平方米、1500平方米以上库存商业用房的,由区政府分层级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补贴资金。鼓励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购房补贴政策。
五、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
(一)将自有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有序收购面积70至100平米左右(原则上不超过120平米)的已建成未售商品住宅。
(二)将进城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员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三)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育、医疗领域人才、市级以上“名师名医”等群体免费提供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积极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将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留南新就业大学生等群体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租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时按最高不超过50%减免租金。
(五)各县(市、区)制定具体的保障性住房供给政策。
六、稳步推行“房票”安置
(一)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还房,安置方式以“房票”安置为主。
(二)在防范新增地方隐性债务前提下,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中,用好用活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城市危旧房改造专项资金、地灾搬迁专项资金等国省资金,通过发放“房票”方式实施安置。
七、鼓励开展住房“以旧换新”
(一)鼓励采取市场化原则换购模式或由国企收购旧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旧转保”模式开展住房“以旧换新”。
(二)换房人采取市场化原则换购成功的,鼓励属地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也可通过发放家居、家电、装饰装修消费券等形式,提升置换效率。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
(一)实施公积金市内购房代际互助,支持缴存人家庭市内购房同时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或子女的公积金。
(二)取消省内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户籍限制,缴存人在省内异地购房和归还住房贷款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异地全款购买二手房的,在产权证取得半年后、一年内提取)。
(三)提高我市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单、双边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限额分别提高至60万元、80万元,在此基础上,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限额提高至70万元、90万元。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限额提高至80万元、100万元。
(四)核定贷款额度时,实际贷款额度不再与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挂钩。
九、加大金融支持房地产力度
(一)统一商贷首付比例。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取消住房贷款利率下限,鼓励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的客户给予利率优惠。
(二)组织商业银行于2024年10月份统一对存量房贷(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利率实施批量调整,对于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房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不低于-30BP。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促进降低存量房贷利率。
(三)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房票”安置、国企收购旧房“以旧换新”开发低息长期金融产品。
十、提升住宅品质
优化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配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个/户。高、多层住宅首层架空用于居民健身、公共活动等开敞空间,架空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对于规划设计容积率1.5以下的地块(超过1.5的,可自愿降低至1.5以下)建设高品质住宅的,符合规划要求的大户型阳台,按要求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占套型面积比例不超过30%且不超过50平方米。
十一、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
(一)探索实现经营主体可在土地转让、项目竣工等阶段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交地(房)即交证、竣工即交证”。
(二)进一步深化存量房交易、不动产登记与金融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引导经营主体申请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业务合并办理,实现存量房“带押过户”;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可申请土地转让和抵押权登记业务合并办理,探索实现土地转让“带押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