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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举报买到“歪”奶粉 南充一女士获奖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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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0: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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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本网从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南充市食安办近期对一名举报食品违法的女士奖励了10万元。
     去年,王女士向南充市食安办举报称,其在南充某商场购买的两个品种的婴幼儿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南充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受理查证属实,两个品种的婴幼儿奶粉货值金额达27万余元。南充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对销售这两种产品的单位进行了处罚,共罚130万余元。为此,南充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其发放了10万元的举报奖励。
    南充市食药监局负责人表示,凡是公众举报的食品药品案件,经监管执法部门受理查证属实,在案件审结后,即可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此举目的是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力量,共同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据了解,南充市食药监局早在2012年7月就出台了《南充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暂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结合新情况,2014年9月30日南充市政府重新修订了《南充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暂行)》,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参与氛围。新办法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 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和屠宰场点废弃物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举报,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最低不低于200元,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但经举报并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死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案金额很大、社会影响很坏的重大食品安全恶性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可以不受上述奖励标准的限制。(记者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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