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7489 发表于 2018-10-26 14:25:11

黑心物业,一个月收几十万,自己吃得肥肚油肠,拿钱不干人事,保安就请几个六七十岁的老大爷,还这样苛刻虐待,人在做天在看,小心遭雷劈

宁静致远2 发表于 2018-10-26 14:26:28

丧尽天良,丧尽天良,丧尽天良

老杨6 发表于 2018-10-26 14:27:34

邓萍 发表于 2018-10-26 11:05


一句话,物业太黑了

珍爱今天,期26 发表于 2018-10-26 14:31:15

黑心开发商,黑心物业乱收费,请问我们的封窗费从何而来退给我们

东南风 发表于 2018-10-26 14:34:41

看着这些老太爷真的心酸,这些黑心的商家简直不是人

岫烟ly 发表于 2018-10-26 14:42:38

一个企业要想做大做强,最要紧的事情不是在每一桩生意中不顾道义地追逐利益,而是要爱惜羽毛,为下一次的合作铺路。金鸿山水城这样杀鸡取卵,自断前程。恐怕是忘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对社会底层老百姓的关注,是一个企业的温度,是一个企业的气度,更是一个企业气数。
请开发商,细细思量,好自为之!

秋香46 发表于 2018-10-26 14:48:27

黑心的开发商,黑心的物业

陈静65 发表于 2018-10-26 14:51:56

梅梅89 发表于 2018-10-26 12:06
新政金鸿山水城小区欺诈销售,车位强卖不租,租的费用340一个月。比南充还贵

跟重庆一个价了

快乐三人行 发表于 2018-10-26 15:05:37

看到这么多评论的、跟帖的,大家纷纷谴责金鸿山水城这个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缺乏起码的良知,只知道收钱,把保安都不当人,猫狗都还有个窝,保安却连一个遮风避雨的岗亭都没有。同时谴责开发商和物业欺负业主,违反南充市有关部门早在2015年就发文规定的;不允许在收装修保证金的规定,金鸿山水城却要收一户2000元,装修完工验收合格了,半年后才退款。并且最难容忍的是收取高额停车费。
这一切看来都是围绕一个钱字,开发商和物业是不缺钱但缺德。
我觉得大家的看法完全正确.

快乐三人行 发表于 2018-10-26 15:10:41

[爆料]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全国首例判决——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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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直达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4-9 13:1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全国首例判决——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

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而将小区车库单独出售,则是开发商普遍的做法。多年来,由此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业主因此状告开发商的案例也是屡见报端。但由于种种原因,此类讼案中业主胜诉的情况一直未有所闻。11月12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的判决,终于为此开了一个先例。

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是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

1998年9月,星汉公司申报星汉城市花园工程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2001年7月6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以“地下停车库是小区配套共用设施,应属全体业主共有”为由,多次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但开发商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2003年6月,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星汉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原告所代表的全体业主所有。

11月12日,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合议后认为,南京市规划局发出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要求被告按标准建设车库,这既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又将建设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进行了确定。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也不享有对它们的法定处分权。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共有。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另外,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且被告也未按规定取得销售车库的许可证明。因此,被告以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分摊给业主而有权另行处分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实际上,每一栋建筑物,都会因业主分别购买、使用,而使所有业主都享有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都有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这就是“区分所有权”。有法律界人士希望,上诉判决有助于催生我国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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