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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大叔与小女孩谱出恋情 分手后被告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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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酱油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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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09: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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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胡搅蛮缠,给我生活带来了困扰”、“你恶意诽谤,给我的声誉造成了影响”……一个20岁出头的年轻女子,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两人因为一段畸形的情感,而在法庭上你一言我一语地争吵不休。昨日,记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女子报警称中年男子强奸她,而该男子又到法院状告女子诽谤他。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男子的诉讼请求。
  免费搭车·小女孩恋上“大叔”
  6年前,家住营山县城的李某还在读初中,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家附近乘坐了夏某的摩托车。到达目的地后,李某要付钱,夏某没有伸手接钱,而是豪爽地对李某说:“大家都是邻居,收啥子钱嘛,以后放学你就坐我的车。”其实,在此之前,李某对夏某并不熟悉,可这一面之缘,却让这个“90后”女孩对这位“大叔”好感倍增。道谢之后,李某便娇羞离去。
  从那以后,一到放学时间,夏某便骑着摩托车等在学校门口,而李某也毫不忌讳地坐上摩托车后座。就这样,两人渐渐地熟络起来。后来,夏某经常带李某下馆子,给李某买一些文具、小饰品,满足李某的小愿望。
  一天下晚自习,夏某照例来接李某放学,但是,他却没有把她送回家,而是拉到了一个小旅馆。那一夜,两人越过了“道德底线”。那时,李某刚满14岁,懵懂少女情窦初开,她堂而皇之地和这个跟她爸爸年龄差不多的“大叔”谈起了恋爱。后来,即便是李某上了高中,夏某依然每天接送李某上学放学,日子过得你侬我侬。
  猛然醒悟·二人关系彻底决裂
  这样的生活一直持续到2012年,李某考上省外某大学。日渐成熟的她,开始意识到自己年少无知犯下的错误,便想结束两人的关系。可是,夏某却割舍不下对李某的感情,执意要到学校去看李某。李某拗不过,便告知了其学校地址。
  但是,两人再次见面,却已物是人非,再也找不到曾经的激情,感觉不到丝毫的温暖和快乐。为此,夏某很是失落,但为了留住美人心,他使尽浑身解数,又是买零食,又是买衣服。离开学校时,夏某咬了咬牙,用自己两个月的工资给李某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
  为了维护这份感情,夏某努力赚钱,经常向李某的银行卡里汇钱,可是,李某依然对他不冷不热。
  2012年8月,夏某约李某到南充玩耍,在夏某的印象中,两人相处虽有不愉快,但还是像情侣一样。次日,夏某刚走出营山火车站出口,就被公安机关带到了派出所。
  原来,李某报案称,夏某以威胁的手段,强迫与她发生性关系。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报警内容不实,两人属于感情纠纷。经过此事后,李某、夏某的关系彻底决裂。
  遭人白眼·他把女子告上法庭
  由于警察多次找夏某了解情况,于是,“夏某是个强奸犯”的消息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一次相亲,夏某刚一报上自己的名字,女方起身便走。夏某走在大街上时,也经常有人对他指指点点……受不了别人的误解,2014年初,夏某气不过,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李某停止侵权、恢复其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此外,还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就其所表现出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平、公正评价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当时属于未成年人,夏某较之年龄较大,其社会阅历相对丰富,应当清楚与未成年人的李某交往,且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而且,夏某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名誉权受到了侵害这一事实,故要求李某停止侵权,并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说
  南充日报社法律顾问、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随着社会发展,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 跨越身高、 年龄等的婚恋观念逐渐被人接受。然而,在婚恋过程中,应彼此尊重。本案中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夏某强奸, 因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明知系未年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因此,如确有违背李某自由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证据资料, 或者夏某在明知李某不满14周岁时与其发生性行为,则构成本罪。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形。
  法律应建立在讲事实讲证据的基础上, 控告犯罪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公安机关已查明案件事实,还其清白,但夏某因与李某之间的畸形恋爱倍受舆论困扰, 并非系李某捏造事实而致。 婚恋自由值得推崇,但建立良性而健康的婚恋关系则是必要且必须的。(南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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