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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女子冒用表姐身份结婚 结果给自己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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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7 08: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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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冒用自己表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身份证,然后办理了结婚证,结果孩子出生后,却无法上户。 其表姐起诉民政部门撤销表妹冒名办理的结婚证。 法院认定民政部门无过错,判决对冒名办理的结婚证予以撤销。

冒用身份登记结婚 孩子出生无法上户

仪陇县女子梅文与文梅是一对表姐妹, 梅文比文梅大6岁, 在福建省连江县结婚并定居, 但户籍没有迁出。2017年初, 表妹文梅想与男友胡生结婚,但因她未到法定婚龄,便先冒用表姐梅文的身份信息,用自己的照片到公安机关办理了名为梅文的身份证, 随后与胡生于2017年5月16日共同向仪陇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了结婚登记。 结婚证上的照片是她和丈夫胡生合影,但女方名字却是梅文。

2020年元旦前后,胡生、文梅夫妇到公安机关给儿子上户时, 却遇到了麻烦,因文梅冒名办理的身份证与表姐梅文的身份证重号, 而她自己的合法身份证与结婚证姓名不同, 无法给孩子上户。 同时, 因丈夫胡生在法律上已与“梅文”登记结婚,文梅也无法用自己的合法身份证与他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没想到当年的投机取巧反而给自己和孩子带来麻烦。 事后,表姐梅文向仪陇县公安局和民政局要求纠正,公安机关对文梅冒名办理的身份证予以注销。但民政部门却表示,只有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决后才能撤销。

求助表姐提起诉讼 被告单位声称无责

梅文遂向仪陇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把仪陇县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 仪陇县民政局认为:“我局不应承担相关责任。2017年5月16日, 自称胡生、‘梅文’的男女共同到我局婚姻登记中心申请结婚登记, 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我局对自称二人出具的有效身份证及户口本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意愿, 双方身份证上的头像与当事人相貌吻合, 并与户口本信息一致;两人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捺印。我局婚姻登记中心为双方当事人登记发放结婚登记证书过程中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登记。我局不具备对身份及户籍信息内容真假作出审查判断的能力,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撤销涉案证件 对冒名者严肃批评

针对本案,承办法官认为,文梅和胡生为达到结婚目的而冒用原告梅文身份申请结婚登记,提供姓名分别为“梅文”、胡生的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等结婚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以“梅文”、胡生的身份填写了《婚姻登记申请书》, 取得结婚证,第三人文梅冒用原告梅文身份信息与第三人胡生办理结婚登记时, 尚未实现公民身份信息全国范围内联网到民政婚姻登记部门, 故登记部门并不具备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及外地结婚登记信息的条件。胡生和“梅文” 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出具了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 登记机关系基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办理结婚证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仪陇县民政局并不存在过错。 但该结婚登记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故此, 原告梅文要求撤销仪陇县民政局相关结婚登记行政行为之诉讼请求,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应当严肃指出,第三人文梅和胡生因不具备结婚条件,为达结婚登记目的而弄虚作假,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行政法规,对本案纠纷的产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日前,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文梅冒用梅文身份信息与胡生办理的结婚证予以撤销。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志愿者行动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 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此外, 还需要提交3张2寸男女双方近期合照。 本案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结婚证,依法应予撤销。

来自: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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