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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茶馆] 省人大代表建议:老旧小区装电梯 2/3以上业主同意就行 南充播报 /“既有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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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3 09: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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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建议:老旧小区装电梯 2/3以上业主同意就行

南充播报  /“既有住宅大多为老旧小区,没有电梯,但是老年人和小孩子多,非常需要电梯。希望调整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政策,化解这项工作推进的难题。”5月11日,由省人大代表、遂宁市蓬溪县常乐镇拱市联村党委书记蒋乙嘉领衔,遂宁代表团共7名代表向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提交建议,希望严格遵守《物权法》规定调整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政策,及时破解推进既有住宅新增电梯工作的瓶颈。

现状:
新增电梯数量与群众需求存在差距

“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中央、省委的一项重大惠民工程,也是一项深得民心的德政工程。”蒋乙嘉介绍,提出这份建议前,他曾在遂宁、成都等地的既有住宅进行了调研,发现既有住宅大多楼层不高,外院空间大,有新增电梯的客观条件。同时这些小区居住的老人和孩子多,没有电梯非常不方便。

在调研中,他发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这项工作也还存在一定问题:
“ 比如,既有住宅新增设电梯量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存在巨大差距。"蒋乙嘉举例道,2019年1 月 11 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介绍,2018 年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仅有 1597 部。“这个安装数量,相对于全省的巨大需求微不足道。”他以成都为例进一步道:成都市作为一个有1600多万人口的大城市,既有住宅需增设电梯且符合增设条件的,初步估计应有几十万台。但据成都市住建局公布的《2019年民生实事成绩单》介绍,2019年,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仅140台。

原因:
三大因素影响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根据调研,蒋乙嘉等代表们分析,认为出现既有住宅新增设电梯量与群众需求差距巨大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的苛刻限制性条件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达到。2015年,省住建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条件之一是“经增设电梯梯号全体业主住户同意”;2019年11月,省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发布的《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规定:“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应当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全省各市州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文件,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代表们认为,上述规定,虽然前面部分只要求“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但后面部分又附加了 “其他业主无异议”这一条。附加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否定了前一规定,变相要求全体业主同意。两个规定前后矛盾,且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业主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只需要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规定相违背。

二是对拟加装电梯对低层住户是否造成噪声、采光影响缺乏技术认定机构和技术认定标准。从实际情况来看,反对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户一般为低层住户,反对的理由主要是增设电梯有可能对低层住户产生噪声干扰和采光影响。对这一问题目前一直没有一个职能机构来管理这项工作,也没有相关的认定标准,致使这一问题成为申报增设工作中的又一瓶颈问题,电梯增设工作推进缓慢。

三是缺乏有效的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对电梯申报增设中出现的问题,比如本单元住户是否同意、电梯增设对低层住户是否产生噪声干扰和采光影响的技术认定等瓶颈性难题,目前都是由住户自己协商解决,部分地方由社区出面协调解决。但由于住户之间可能存在利益方面的不一致,较难相互站在公平合理的立场上协商解决,而社区组织只是自治组织,其有关工作缺乏刚性约束力,协调力度也很有限,致使申报增设中的许多问题难以协调解决,安装工作推进迟缓。

建议:修改与物权法相悖的政策
健全机制推进增设电梯工作

代表们认为,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核心工程和刚性需求,不但群众期盼值高,而且市场规模大,这对拉动内需,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和居民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升,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针对既有住宅新增设电梯存在的问题,代表们建议:
按《立法法》规定责成省级相关部门修改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表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只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发布的《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规定:“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应当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的规定,增加了“其他业主无异议”的内容,违反《物权法》规定。根据代表们统计,全国30个省市中,出台了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的省市有21个,其中,就住户是否同意增设电梯问题,规定“三分之二同意”即可的有16个省市,占76%;规定“全体住户同意”才能增设的有5个省市,占23.8%。在全国14个副省级城市中,85.7%的城市规定“三分之二同意”即可,仅有成都市和哈尔滨市规定要“其他业主无异议”或全体同意。

按照《立法法》规定,地方行政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应予撤销。因此,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责成省相关部门顺应民意,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撤销或修改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问题上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政策规定,将“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的规定,修改为“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以与《物权法》的规定相一致,从而将中央、省委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这项惠及广大百姓的民生工程办实办好。

此外,落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技术认定部门和行政复议部门。由省住建部门牵头,落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技术认定职能机构,明确职能机构对增设电梯的技术认定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对电梯增设中相关住户有技术方面异议的,依法依规由电梯增设技术认定部门认定是否有理,对认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由相关技术部门进行裁决。

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技术认定标准。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在噪声是否超标、对低层住户是否有采光方面的影响等,应有明确的技术认定标准,以确保这些涉及各方利益的问题,在技术认定上有一个具有行政约束力的客观公正的评定准则,使电梯增设中涉及相关住户利益的技术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减少申报安装过程中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建立健全管理部门工作责任制。成立有行政约束力的协调工作小组,统筹电梯增设中协调住户意见、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实质性地抓好这项工。
来源 | 川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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