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甴拍客 发表于 2020-4-29 12:12:07

男子刺伤多名围殴者被判三年余!法院:主动挑事,非正当防卫 红星新闻 /2

男子刺伤多名围殴者被判三年余!法院:主动挑事,非正当防卫

红星新闻/2018年6月,广东省惠东县港口镇街头发生一起冲突。时年46岁的男子郑剑锋遭多人围殴后,拿剪刀刺向围殴者,致对方2人重伤,3人轻微伤,郑剑锋轻微伤。事后,双方均被逮捕、分别移交起诉。郑剑锋被控犯故意伤害罪,另一方欧文伟等6人被控犯聚众斗殴罪。

此前报道:遭20余人围殴后,男子捅伤数人被刑拘,近期将开庭

2020年4月26日,郑剑锋故意伤害案宣判。惠东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剑峰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该案是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且双方互有过错,被害人一方先行动手打人,在量刑时给予酌情考虑,判处郑剑锋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同日,惠东县法院准许惠东县检察院撤销对欧文伟等6人的起诉。

4月28日,郑剑锋代理律师蓝天彬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今日上午,受当事人委托,他已向惠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事发:冻库噪音引发冲突

2018年6月24日晚23点49分许,郑剑锋的弟弟郑剑云接到同村村民欧建槟的电话,对方称,其承租的冻库空调声音太大,影响他们观看世界杯。

判决书显示,因言语不好,欧文伟、欧健升、欧健槟与郑剑云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拉扯等肢体冲突,郑剑云跑到附近一小巷内拾取木棍,并于23时51分返回欧文伟家门前不远处继续与欧文伟等人争执,欧文伟一方遂持刀驱赶郑剑云。

郑剑云被追离开后,回到店里并取出菜刀,于23时54分返回欧文伟家门前不远处继续指骂,欧文伟、欧建槟、杨荣兴 (未持工具) 等人再次持砍刀、木棍沿街追赶郑剑云一段距离后未果。23时58分,欧文伟的外甥女婿张锦强拨打110报警称有人持刀打架。

25日零时04分,郑剑云的儿子郑惠森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期间欧文伟的外甥李建勇拨打原港口派出所负责人的电话,称有人在海棠客栈对面打架,要求出警到现场处置。零时10分,郑剑云的儿子郑惠祥驾驶摩托车到达欧文伟家门口。

在街坊劝离郑惠祥期间,被告人郑剑锋于零时10分驾驶摩托车载着杨来喜到达欧文伟家门前,在摩托车尚未熄火的情况下郑剑锋就下车径直走到欧文伟家门口,并对欧文伟一方用粗口辱骂,因有人发现其手上握有工具,双方矛盾随即激化,欧建槟等人先动手推打郑剑锋,而欧文伟持凳子从屋里冲出门外殴打郑剑锋,随后双方发生斗殴,郑剑锋在后退过程使用一把蓝色剪刀捅刺对方,期间郑剑锋还冲入人群中继续捅刺。致使欧文伟使用凳子、欧建槟、欧建通使用长刀、黄秀强使用玻璃酒瓶、钟成稳使用木棍、杨荣兴使用拳脚参与斗殴。双方的打斗行为,致欧文伟、欧建升、欧建槟、杨荣兴、黄秀强以及郑剑锋受伤。

经鉴定:郑剑锋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黄秀强、欧建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欧文伟、欧建升、杨荣兴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判决:系主动挑事不符合正当防卫

针对本案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关于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被告人郑剑锋是否“只身”出现在案发现场,以及其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等问题,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进行了评判。

经查,根据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人郑剑锋驾驶的摩托车在案发现场急停后快速下车,但其下车后并非走向侄子郑惠祥一边,劝其离开,相反其在尚未熄灭摩托车发动机就迅速走向对方前面。

根据证人杨来喜、甘雄辉、陈金莲、钟菜叶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郑剑锋下车后先后用粗口骂欧文伟一方,挑起事端;而证人郑振通、甘雄辉、钟菜叶、欧文秀等人均证实被告人郑剑锋下车时弯腰在摩托车前面拿东西,上述言词证据与现场监控视频能相互印证。同时,根据现场证人证言和视频显示郑剑锋先辱骂对方,其在刚一遭到对方打击时随即持剪刀捅剌还击,期间还主动冲向对方进行捅刺。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郑剑锋系主动到达案发现场,挑起事端并伺机反击,其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犯罪故意。对庭审时被告人提出“剪刀原本就是放在裤袋里”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郑振通、甘雄辉、钟菜叶、欧文秀等人均证实被告人郑剑锋下车时已将剪刀拿在手上,且该剪刀是一把长约14厘米的钓鱼所使用的尖锐工具,具有鱼腥杂味,舍弃钓鱼箱不存放,却将其放在裤袋里,不仅不卫生,也容易对衣物乃至身体产生伤害,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意见与本案证据和常理不符,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提出“我载着杨来喜到现场主动停车是因为我看到我弟弟仓库门口有那么多人围着,我就下车看一下发生什么事情”的辩解意见,结合上述证据分析,被告人郑剑锋驾驶摩托车径直停靠在欧文伟家门前,在摩托车尚未熄火就急促下车,并与欧文伟一方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来看,其动作连贯、直奔主题,其辩解理由有违矛盾纠纷从“诱发—发展—激化”的逻辑常理,故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被告人在没有发生不法侵害、对方亦未对其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的情况下,持械到达案发现场, 并主动挑起事端,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对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陈述“郑剑锋较早实施了防卫行为,具有积极实施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又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构成正当防卫”有理,法院予以采纳。
惠东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剑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该案是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且双方互有过错,被害人一方先行动手打人,在量刑时给予酌情考虑,判处郑剑锋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律师:法院重口供对现场视频未细看研判

4月28日,郑剑锋辩护律师蓝天彬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不论从防卫的起因、防卫的时间、防卫的对象、防卫的限度来看,郑剑锋均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受当事人委托,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刑事上诉状,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蓝天彬认为,原审法院遗漏了郑剑锋第一次出刀的情形的事实调查:郑剑锋为什么出刀?其称,案发现场视频真实记载了郑剑锋是受到有人持反光物体攻击其头部时,才有向前突剌动作,视频内容与法医报告对郑剑锋的伤痕鉴定的记载(颈部伤)是吻合的。

“颈部受创所进行的防卫被原审认为是较早实施防卫,难道要等脑袋掉下来或颈部受到重创才实施防卫?”蓝天彬称,原审法院对视频视而不见,对此环节未审理查明。

蓝天彬称,视频反映欧文伟没有从房子里拿凳子出来,从房子里持械冲出的是黄展程和欧建槟;原审法院重口供对现场视频未细看研判,对被害人受伤的时间、地点、环境及郑剑锋实施行为的前提未加查明。

蓝天彬还称,郑剑锋实施行为时正遭到不法侵害被迫实施自卫行为造成被害人受伤。原审法院对此不加分析,只根据对方的损害结果而做出判断结论。只求果未寻因。故定性是不客观的,是严重歪曲事实的,因事实不清所以判决是不当的。

此外,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 2019年3月,惠东县检察院以欧文伟、欧建槟、欧建通、黄秀强、杨荣兴、钟成稳犯聚众斗殴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7月24日开庭审理,并延期。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2020年4月21日,惠东县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要求撤回起诉。裁定书显示,4月26日,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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