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得早于2月17日前开学,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4号)
为有效防止和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告如下:
一、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在南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机构),不得早于2020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廿四)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经科学评估批准后方可开学,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在南高校不得接受学生提前返校,各级各类学校一律不组织补课、答疑、辅导等各类聚集性课堂活动,一律不组织学生参加游学、聚餐、社会实践等聚集性活动。
三、各级各类学校应及时收集统计已返乡且尚未返回南充的湖北籍教职工及学生,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有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有与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往来史的教职工和学生情况,并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返乡且尚未返回南充的湖北籍教职工及学生,对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有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有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往来史的教职工和学生,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及时告知其待通知后再返回学校。同时,应落实专人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五、各级各类学校要强化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要切实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
(第5号)
为有效防止和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全市企业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南充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工作的通知》(南市防指办〔2020〕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各类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公告如下:
一、南充市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因紧急情况确需提前复工的,需报县(市、区)疫情应急指挥部同意。涉及人民群众生活必需的行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复工时间不受此限制。
二、经审批同意复工生产或未停产的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尽量减少人员聚集,确保企业人员安全。企业要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疑似症状,要立即上报并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三、对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来(返)南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不少于14天等措施,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不得安排复工,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四、南充市内各企业湖北籍人员已返乡的、目前身处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以及疫情期间有湖北地区旅居史的员工,应劝其暂不返回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和督导,各类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防止疫情发生。
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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