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扶人反被讹诈”的风波
据报道,浙江金华32岁的小伙子滕先生因扶骑电动车摔倒的曹先生,被路人指认撞人,并因曹先生报警被指为肇事者,从而卷入一起交通事故调查。最终,交警找到事发过程的监控视频,确认这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曹先生的摔倒与滕先生无关。真相大白后,滕先生决定起诉曹先生及指责他的路人,“起诉并非为了赔偿,希望为自己讨个公道”。
一个见义勇为的良善公民,决定与相关当事人“法庭见”,借以维护自身权益,其实也是无可奈何之举。虽说交警及时认定了腾先生无责,还将联系相关部门将此事纳入征信系统,给予腾先生加分奖励;摔倒者的儿子也表示,都是误会,已向对方道歉并愿意赔偿,但这对于“憋了一肚子气”的滕先生而言还不够。他还有更多的法律诉求。
因为被指认为肇事者,腾先生“损失的打车费、误工费和拖车费,总共大概2000多元”,至于个人名誉和精神损害,则是无形的损失。根据《民法总则》,“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不仅如此,如果是故意敲诈勒索的话,根据危害程度不同,讹诈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者依据《治安处罚条例》接受相应处罚。从民事侵权的角度看,讹诈者对他人名誉的侵害,还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
问题的关键是,该如何认定对方是“故意”讹诈。证明滕先生清白的是一家店面的监控视频,滕先生在民事诉讼中,所能倚仗的证据,也还是这段视频。但监控视频仅能证明两车没有相撞,却无从分辨对方是否存在故意讹诈的行为。
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举证责任,通常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这种近乎“与虎谋皮”的情形下,当事人举证恐怕存在很大困难,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对方只须象征性地给滕先生一点经济补偿。
面对这种尴尬的现状,立法应当做出调整。近年来,经由地方性立法,特别是民法总则“好人法”的确立,鼓励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已成为新时代的立法精神,各地亦不乏积极案例。如今,针对讹人者成本过低、被讹者痛苦不堪的现象,立法理应有所突破。
就目前的民事诉讼制度而言,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在这类由“被讹诈者”提起的侵权诉讼中,规定对方有“自证清白”的法律责任。比如,在这起“扶人反被讹诈”案中,被扶的一方应当证明,为什么认定对方是肇事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能提高故意讹诈的难度,降低另一方的维权成本。
一个法治国家,见义勇为不应是勇敢者的游戏。起诉“讹诈者”,让司法证明清白;改进举证制度,让受害者轻松维权,法治的所有努力,指向一个更美好的公民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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