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城网仔 发表于 2018-7-20 17:36:41

关于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我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制定本通告。一、亮证办学。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亮明由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未取得办学资质的主体(含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的公司)不能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业务;举办者、办学场所、培训项目等应与办学审批许可内容相符。二、持证上岗。培训机构的任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者政府部门颁发的教练员证、艺体辅导员证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教师信息;不得聘用在职教师兼职兼课。三、规范宣传。招生章程及广告应报教育局审核备案,内容应当合法、真实,表述应当规范、清晰,发布应当公开、合规;不得利用教育主管部门、教育科研单位、公办学校、相关协会、考试机构及其个人的名义进行宣传推广,严禁出现误导学生和家长的模糊宣传、虚假宣传。四、规范招生。培训机构的课程项目、入学条件、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班额和学位应报教育局审核备案并长期公布;不得举行 “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学科类培训;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育,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不得公布或向第三方提供学员的培训考试成绩,严禁向第三方提供学员个人信息。五、亮牌收费。培训机构应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收费,不足一学期的以培训周期为单位收费;收费应开具合法票据,并全额存入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六、规范赛事。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承办、协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不得组织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区域性、跨区域性统考、联考和成绩排位,不得举办或组织学生参加未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学科竞赛、考级活动,不得为上述竞赛或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宣传渠道、考前培训、考务服务和销售任何相关资料和商品。七、保证安全。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规定;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安全防范制度健全,人防、物防、技防达标,常态开展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严格执行楼道专人值守制度,上下学时段要加强交通安全的教育与管理;严禁恶劣气候组织学生培训。八、规范管理。各培训机构要制定办学章程,健全管理机制,切实规范人员准入、劳动用工、教育教学、收支账务、档案资料等常规管理,提高办学效益,规避办学风险;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师德水平与业务能力。九、确保质量。各培训机构要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服务赢信誉,加强对教师的业务指导与常规检查,自觉履行招生承诺,确保培训质量。十、诚信办学。举办者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依法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项目与内容、质量承诺、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等并共同遵守。                            仪陇县教育局                                   2018年7月20日   

民民 发表于 2018-7-20 18:38:07

好帖,加分支持。

以梦为马987987 发表于 2018-7-20 21:22:40

报道及时,赞

琳琅天使 发表于 2018-7-20 21:54:57

   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进步阶梯 发表于 2018-7-21 10:47:05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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