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对待探索失误和违纪行为 四川建立干部容错机制 七种情形可免责
区别对待探索失误和违纪行为 四川建立干部容错机制 七种情形可免责记者昨日从省纪委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印发《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意见》提出建立容错机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宽严相济原则,区别对待探索失误和违纪行为,并明确容错免责七种情形。可予容错免责的行为是干部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或失误。容错免责的七种情形1 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的2 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3 按相关规定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4 立足围绕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担当奉献、开拓进取,没有失职渎职的5 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 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7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可予免责的符合容错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开展容错免责情形认定中,《意见》明确,容错纠错机制有严格的工作程序,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实施问责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从多个方面免予问责、处分或从轻、减轻处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将作为纪律审查重要内容根据《意见》,纠错机制也需完善。当中提出,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采取约谈、函询等多种方式处置,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采取巡视反馈整改、监察建议书、预防腐败建议书等方式,及时纠偏纠错,避免放任错误造成更大损失。《意见》提出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对诬告陷害者属于党员干部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同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对需要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者的,须经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成都晚报记者 白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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