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检察院刑事诉讼案避重就轻
2015年4月11,仪陇县金城镇建设路发生一起故意用鲜开水将他人烫伤致残案件,法医根据入院证明治疗后情况,做了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級,漏做听力鉴定,伤情鉴定共由3部分组成,手,面部,鼓膜,这三部分都为轻伤二級,医生的诊断证明也写的清清楚楚的鼓膜穿孔是烫伤造成的,可为啥检察院的在审理此案当庭说鼓膜穿孔不做为此次案件的上诉理由?在当时又没说明里由,解释的吞吞吐吐的。也没拿出任何依据证明鼓膜穿孔不是烫伤导致的,这是为啥? 大家帮忙转一下, 围观就是力量{:4_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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