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城网仔 发表于 2015-4-24 09:24:46

仪陇金城一高中生 饰品店偷窃饰品现场被抓

    4月22日深夜,仪陇县公安局金城派出所接到110指令:一名女士报称在金城镇一小卖部内抓到一名小偷,请求出警。  经查:金城镇小卖部店主李某通过调取店内监控发现一名少女于4月20日中午12时许进入店内偷窃手表等小饰品。当日22时许该名女子到小卖部欲再行窃被李某当场认出继而报警。高某(13岁,金城镇某中学初中学生)当场承认其偷窃行为并承认错误。该名少女的行为虽已违法,但因其未满十四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金城所未将案件情况向学校通报,处警民警对该名少女进行了训诫警告,李某原谅了高某的行为,其后民警通知其监护人高某某到场,高某某到场了解缘由后对民警说:“谢谢你们,要不是你们我女儿可能会误入歧途”,(仪陇县公安局)

边看边走 发表于 2015-4-24 10: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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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山 发表于 2015-4-24 16:38:36

管理员水平就是不一样,既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又把事情说清楚了http://www.llsbbs.com//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2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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