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男子车祸肇事逃逸 获刑一年零二个月
仪陇一男子开车将行人撞倒后,不仅没有积极采取救治措施,而是马上逃离现场,最终这名行人被发现死于现场。1月28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宣判该男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今年37岁的李志明家住仪陇县思德乡黄包梁村,是一名运输服务人员,2014年10月12日20时30分许,李志明驾驶一辆重型货车,沿新马路从仪陇县思德乡向新政镇方向行驶,行至仪陇县马鞍镇潘家岩路段时,将行人徐碧芳撞倒,李志明见撞到人后,心里一阵发慌,由于当时已经是晚上,见周围没人看到自己撞了人,李志明连忙驾车朝新政镇方向逃逸,当附近村民发现躺在地上的徐碧芳后,她已经没有了呼吸,村民连忙拨打了报警电话。
2014年11月4日,李志明被逮捕,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李志明在接受侦查机关排查时,主动交待事发经过。李志明的亲属自愿以“经济困难帮助费用”名义向被害人徐碧芳的亲属补偿了20000元,李志明与徐碧芳的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1月28日,仪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志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南充新闻网讯(王光学 记者 罗琴) 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报警,积极救助伤员。切记不可以逃逸 才判一年零两个月?一条人命就这样没了。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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